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
關於日本專利期限延長制度的最近最高法院之決定[H20 (Gyo-hi) Nos. 324 to 326] |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
|
2. IPHC決定 [請求上訴決定撤銷之案例:Hei 20 (Gyo ke)
No. 10460] |
||
a)所述案例之內容與日本專利局所作成之決定
Takeda 藥物股份有限公司獲得用作緩解各種癌症所引發的中等至嚴重程度的疼痛的「Pacif 膠囊、30毫克」(有效成分:鹽酸嗎啡)的核准,並提出關於藥物配方之專利的一PTE申請(日本專利號:3134187)。該標的專利之請求項第1項如下所述。
[請求項1]一控制釋放混和物包含具有一藥物的一核心,其中該核心被一塗覆劑所塗佈,該塗覆劑包括:
(1)不溶於水中之一材料;
(2)選自可具有硫酸基之多醣基,具有羥基或羧基之多醣基、甲基纖維素、聚乙烯吡咯烷酮、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的一親水材料;
(3)具有酸解基團及呈現pH依賴性澎潤之交聯的丙烯酸聚合物。
作為一個理由,該JPO指出含有鹽酸嗎啡作為有效成分及被用作緩解各種癌症所引發的中等至嚴重程度的疼痛已在先前獲得核准的該藥物(口服藥物之Opso液體:5毫克/10毫克),並聲明「含有鹽酸嗎啡作為有效成分的該藥物(產物),且亦與先於目前處分核准的藥物所具有相同功效/效用(用途),又即使發現有因該藥物從劑量改變,而非從該有效成分及該功效/效用所改變而獲得新處分的必要性,該處分(在藥事法下的核准)在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2項中,處分在實施本發明時,不被視為必要的,並因此,在日本專利法第67-3條第1項第1款中此申請案應被核駁。」。該JPO根據已存在之準則核駁該申請案。在此案例中,於先前所核准的該藥物(口服藥物之液體)並未落入標的專利的範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