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DEEP & FAR

 

 

變革之風,繼續吹過美國專利法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當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斯陪審團發出了2012年八月2日的杜邦先鋒惡意侵害了孟山都的轉基因生物(GMO)抗草甘暽(roundup-ready)的專利的判決時,孟山都公司率先體驗到勝利的香甜氣味。陪審團駁回杜邦先鋒公司所宣稱的孟山都公司的專利無效,及陪審團認定杜邦先鋒公司惡意侵權之事實並非不可預期,驚訝的是陪審團的「合理權利金」十億美元損害賠償之判給。

 

僅僅三個星期後,加州陪審團認定由三星公司所提供的移動裝置、手機、以及平板電腦侵害了許多蘋果公司多種設計和發明專利,那些產品有一些亦侵犯了蘋果公司的商品包裝。陪審團隨後判給蘋果公司十億多美金的損害賠償。對美國消費者的意義是,法院將開庭聽取蘋果公司要求禁止進口和銷售宣稱侵害蘋果公司之主張專利的三星手機的禁售令的辯詞。

 

取決於法院所做出的對禁令請求以及非侵權的三星產品的可用性所做出的事,三星產品至少在美國可增加手機的售價。

 

在所有的可能性,至少在賠償責任和損害賠償的問題上,這兩個案子將會提​​出上訴,並且最有可能的,是對涉案專利的有效性。鑑於在訴訟期間的基調,雙方和解這兩個案子在其目前的姿態將不會出現,並且和解的討論很可能將會作為上訴過程或在上訴裁決後的一部分。因此,我們聽到這些案子的最後結果是不可能的,除非我們聽到這些案子的最後有一個和解。鑑於被告的財務實力,直至上訴有最終的決定之前,都不太可能有任何賠償費用將被支付。

 

在一般情況下,智慧財產權和專利,特別是專利,對在市場上尋求保護自己的創新產品的企業而言,仍為一個非常強大的資產。設計和實現一個多層次的智慧財產策略是非常重要的。除了蘋果公司被授予實用發明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外,蘋果公司也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和商品包裝侵權的損害賠償。從這些案例,至少有兩個啟示:(1)設計一個多層次的程序,處理各種可得的保護,並根據產品的重要性來實施它們;及(2)確保該程序已遵循,並基於慣常的基礎下實施。一旦有一個“山寨產品”,要獲得所需的保護往往是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