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o二)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50-III "馬庫西"表示法("Markush" Expressions

 

        當主張特定的化合物本身(亦即,分子),產生了馬庫西群組成員須要有多密切地相關才能使申請專利範圍適當的問題:吾人是否可以主張例如空氣、土、火、或水?聚丙烯、六氟化苯、三氮化鉭,或未發現的元素117MPEP 706.03(y)要求馬庫西群組中的材料通常必須"屬於可被辨認的物理或化學類別或技術可領域可被辨認的種類。"空氣、土、火、和水是不足夠的。

        不像引述材料或化合物的馬庫西群組,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引述方法或組合物的馬庫西群組不須屬於一個類別。MPEP 706.03(y)說了"如果群組成員在說明書中揭露的是擁有至少一個主要用來負責他們所被主張關係的功能之共通特性,而且從他們基礎的性質或先前技術觀之,他們很清楚的都擁有此特性,那麼這樣就足夠了。"如此憑藉著自身來形成廣泛範圍的共享共通特性的馬庫西群組部分的機械均等物:"一棲止表面,其係選自椅子、長凳、及板凳"

        MPEP 803.02記載:

 

In re Weber et al., 198 USPQ 328 (CCPA 1978)案和In re Haas, 198 USPQ 334 (CCPA 1978)的決定起,專利商標局不適合再以何者是申請人視為他們的發明之理由拒絕審查,In re Harnish, 631 F.2d 716, 206 USPQ 300 (CCPA 1980); Ex Parte Hozumi, 3 USPQ 2d 1059)(Bd. Pat. App. & Int. 1984)。概言之,發明的單一性存在於包括在馬庫西群組中的化合物(1)共享共通功效且(2)共享一被揭露為對該功效係為必要之實質結構特徵。

 

此段落處理馬庫西形式的屬上位申請專利範圍,其包括複數可替代地可用物質或成員。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透過列舉的引述是被使用的,因為不存在適當或真正的屬用語。在很多情況中,馬庫西形式的申請專利範圍包括獨立的和有區別的發明。這在兩個或更多的成員是太過不相關和互異而使得當一個習用技術引證文件預期了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的成員之並不會對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的其他成員顯而易見時,更是如此。

 

在包含該等性質的申請專利範圍的申請案中,審查員可在對實體部分進行審查前,要求單一種的臨時選擇(provisional election)。此臨時選擇在馬庫西形式申請專利範圍應被認定不可准時,會生效。在選擇之後,該馬庫西形式申請專利範圍會完全針對被選則的種,且更進一步針對決定專利性的必要程度來加以審查。一旦馬庫西申請專利範圍被認定不可准,審查將被限制於被選擇的該馬庫西形式申請專利範圍,而與被選擇的種可專利性上有區別的(patentably distinct)種會被認定撤回而無須進一步考慮。

 

馬庫西形式申請專利範圍係指向"獨立且有區別的發明,"如果二或多個其成員皆係如此的不相關且互異的,而使得當一個習用技術引證文件預期了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的成員之一,並不會對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的其他成員顯而易見。

 

若該申請專利範圍有這樣的本質,審查員被授權以不適當的馬庫西申請專利範圍及根據35 U.S.C.121條錯誤的並列拒絕之,並要求申請人限制申請案於單一發明。在作成此等要求時,該審查員會(1)明確地描述據信組成不適當並列的成員或群組的成員,並(2)陳述理由,完整的解釋為何他們是獨立且有區別的。申請人對該要求的申復應是一個單一被充分揭露和支持的發明的選擇,並帶有或不帶有限縮至該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當然,該申復必定不得引入新事物至申請案中。參見35 U.S.C.132條和In re Welstead, 59 C.C.P.A. 1105, 462 F.2d 1110, 174 U.S.P.Q. 449 (1972)若拒絕選擇單一發明將被視為未申復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