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Illinois Tool Works判決評析

與權利金計算基礎之研究(5)

林金榮[1]

5. Nonmetered Licenses

  美國最高法院卻未就此加以明白定義,特別的是法院也還未決定授權實務界常見的「Nonmetered Licenses」授權模式,以相同的授權權利金進行專利授權,不論是授權一個或十個專利,在何種情形下會否構成專利濫用。所謂Nonmetered Licenses授權方式[2],此類授權是在授權條件上要求一定比率之全部銷售金額之權利金,以換取專利的授權許可,至於實際上使用到多少個專利,在所不問。二十世紀末業界的授權合約中常見的一個多元的權利金公式,作為其授權合約中權利金計算基礎的條件,有如下三種可能的權利金計算基礎,作為其收取權利金的方式:

(A)被授權人銷售或製造的每使用到授權技術的產品數量

(B)A onetime fee/ lump sum fee一次性費用,而被授權人擁有重複使用授權技術或使用一定數量於其產品中

(C)被授權人銷售或製造所有產品數字,不論其產品是否使用到授權技術

  假設授權人在每授權合約中,不論以上述三種知何種授權方式,均會產生相同的權利金收入,授權人偏好其中一種方式授權的原因為何呢?由OEM代工生產的角度觀之,存在著哪些影響授權人的商業利益或商業考量?當我們思考這些授權方式時,應該注意到在1990年代許多專利權人所偏好的上述第三種授權方式,在幾個案例中已為美國法院判定違反不正競爭法(antitrust law)而不得使用此一授權方式[3]

6.總結

美國最高法院在Illinois Tool Works判決,在專利濫用的防禦抗辨中,否定有專利權即有市場影響力。因此有學者以為,法院見解由早期案件以來的變遷,一些過往案件的見解也變的過時了。在二十世紀中期,法院一向將專利即聯想具有獨壟斷之虞,因而視為不正競爭法的極小例外。此見解特別常見於美國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到1960年代的判決中,如同上面所述也已經在近幾年被漸漸淘汰。

 Illinois Tool Works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明確清了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有專利權並不見得就會有市場影響力。然而,此判決也表示依據美國專利法§271(d)(5)的規定,法院必須繼續運用專利濫用原則檢視,是否存有不當運用其專利權而構成專利濫用之虞,尤其在當專利權人的專利或專利產品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影響力之場合,更是法院應該審慎斟酌判斷的重點。



[1]筆者為道法法律事務所智權法律顧問部門主持律師,美國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法碩士,中興大學物理系/法律碩士,東吳法律博士班。

[2] Pg 368, 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Technological Age, Fifth Edition.

[3]Pg 501, Raymond T. Nimmer,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ther information assets, 2nd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