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DEEP & FAR

 

 

廣告及環境: 新FTC綠色指南 –

 Marc A. Lieberstein 及Barry M. Benjamin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對「生態正確」或「綠色」產品有興趣的消費者的新市場也浮現了。為了迎合這個新市場,公司開始宣傳其產品及製造方法之環保優勢。因應渴求「環保正確」產品之新市場的需求,在新聞及娛樂媒體中,「綠色」概念變得流行-甚至無所不在。

廣告客戶迅速地注意到這個新訊息,並開始開發新的單字及措辭來引人注意其新的大量「綠色」產品及其供應商,並創造新的行銷傳達策略來引起消費者注意。隨著新的商標,許多產品開始帶有符號(例如梅式環狀圈中的追逐箭頭,代表可回收利用的)及措辭,例如「不損壞生態環境的」、「對生態環境無害的、安全的或綠色的」、「無臭氧的」、「能夠自然分解的」、「生物所能分解的」、「光所能分解的」、及「可回收利用的」,全都表明其「綠色」品質。問題是消費者不必然了解表示廣告客戶所意指的這些新單字及措辭,而廣告客戶不必然具有對這些單字及措辭傳達至消費者之訴求的足夠證明。這與廣告法之基本原則衝突,廣告法之基本原則為消費者印象,非字面上的真實性,是廣告訴求之試金石,且廣告客戶必須具有對經由產品廣告而傳達至消費者之所有明確及隱含的訴求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