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DEEP & FAR

 

 

   診斷臺灣社會(十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人生不如意者,十之八九」,本專欄前此所提諸問題,實則諸多社會賢達多有觀察或
觸及,甚至任職或在位者,亦嘗聽聞或身感受之,然「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循
輯或良心行事,則在朝任職或在野居位或將不保,循致須壓抑良心或理性而行事。當此
現象,普通存在社會,則社會之發展已至極致或困境。宇宙發展規律莫不陰陽相生,
順逆交替掩襲而至。當困厄已極或已久,或因終於醒悟,或因革命,制度或舊章隨之
改。既已遷變,或徹底解決問題而新啟一道生老病死循環,或僅假象或局部解決問題而
迅速招來能啟新生之下一輪改變。
西式民主之優缺點世上或市書已多所討論,其具說服性結論為:雖非最好,然猶乏更
制度。「雖不滿意,但可接受」乃吾人生活於無奈世間之邏輯選擇,既尚未現更佳選擇,
吾人何能他?地球、人類或宇宙正常演化或陰差陽錯發展結果,老共自詡其為世上
大法系:大(歐)陸法系、英美(海洋)法系及社會法系中後一法系之代表。人雖有骨
氣、傲氣與豪氣,然也常因外在之現實而不得不心虛、遷就與因循。因大陸之總體國力
與諸多列強較之,確實遜色幾許,故在江前主席時代,當時壯膽及自我期許之流行用語
為「具中國特色之社會主義國家」,(中央政治局)並期盼在西元2050年成為「中度
權」之全面小康社會。筆者當時(1999)年少輕狂,遂大膽提出以下質疑及挑戰:一、「具
有中國特色之社會主義國家」之用語,予人社會主義乃外來而非自有;二、大陸承認
秩序或社會科學之定義,取決於西方社會,大陸跟隨或融入此一秩序中;三、中國似
乎僅堪形容詞,資以附麗他人;四、我與江前主席打賭:如在2019年,中國如尚不勝
美國,算我輸。江前主席安慰筆者「一鍬挖不出一口井來」,筆者抗辯現代或中式科技
或科學之鍬非昔日之鍬可比此外,該流行用語並於當時先改為「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國家」,並改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資以去除附從意味,且增中國所固有之
想像。大陸目前之問題頗多,效行西式民主之諸國度,問題似乎亦不少。商場上有一名
言:最後勝出之關鍵不在自己擁有或能力多少,而在誰犯錯最少。大陸現在決心依自己
思維或邏輯辯證而發展中式民主,其與西式民主最終之短長或勝負,亦必然於未來不久
水落石出。
上位概念分析之,臺灣之目前問題有內在面與外在面。以外在面觀之,因臺灣在外
表上太小,而在心裡上,因獨專人士之脅制,一再向國人正或反面教育或鼓吹「東方瑞
士」或守護美麗島,以免於大陸之併吞。兵法有「取法乎上得乎中」,當臺灣目標在
反攻大陸時,僅能守成臺灣;當目標僅在守成臺灣時,維持現狀之籌碼必然點滴流失,
豈非已印證於目前?當臺灣人之身心內外旨在守成,且市場太小,無足鼓動風潮,而志
在老二,僅想抱美日大腿,循致今日進退維谷,寧非必然?臺灣欲造成改變,或突破現
狀,除冀盼獨專之良心發現或自我反省以反向救贖臺灣外,或許唯待國人之集體自省自
救,重新從心思索與探討獨專人士思維與其結果之過去成因、現在狀態及未來發展。
自內在面而言,前期曾提及臺灣所存問題為人不稱其位,或在位者不稱其職。而造成此
現象,則有世界或社會所型塑之流行文化或風氣重度作用其間。至於文化或風氣之遷
變或塑造,顯然政治或社會制度執其牛耳。以制度而論,西式民主顯然重要參與其間。
西式民主受世人附從或尊奉之成因、結果及反響,已見諸多文獻及前此本文內容。每一
社會或國家皆有其歷史,在世界演化或發展下,欲「閉關自守」而不能,早期東方國家
被工業革命較早發軔之西方國家以武力逼迫殖民;現代化較晚之國家於今則被科技昌盛
較早之國家,以經濟實力及高科技產物而無聲無息地以「文明方式」征服於無形而不自
知。以臺灣為例,因追求享受、好逸惡勞或競逐財富,乃人類天性,然當吾人所傳承之
中華固有文化或制度而展現之外在公私有財力、物質條件與實力,樣樣不如人時,在「西
大邊」效應下,朝野主事幾乎一面倒向美式民主,冀盼外在各項條件向美國看齊。
縱使依「幸福指數」或其他指標而論,吾人未必遜色,然吾社會依然「回也不改其志」,
鼓足馬力衝向美式民主。吾人甚少緬懷內在或精神層面是否勝出他人,亦少留戀溫馨或
儒家社會或人間之可貴,遂於卯力往美式民主衝刺時,鮮少顧忌毀敗固有文化或所曾勝
出之方方面面。
本文所稱之「人不稱其位,或在位者不稱其職」,係就前段所揭問題而論。詳言之,主
政者應有清明腦袋或能耐超然而客觀分析本國之優缺、長短、所存問題、各項發展之利
得失、某項政策之成敗因素、目前應政策所將面對困難、如何成就事功等。而非
出事前或出事後之己意與民意同,則號稱民意所在或辯稱「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亦
非評價期到來或歷有年所後,竟無短期成就,或無長期紮根事功可資旌表。雖最高主管
應負最終責任,然居其下之高官亦非必仰承上意或俯首聽命,於職權所許之合法出入
中,必有可建樹之道。在一步腳印之踏實中,在「走過必留痕跡」之歷史規律下,不
僅只「人在做,天在看」,人民或歷史雪亮之眼睛,或一時秏瞀,終必「珠在中,光
誰能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