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有更多方式去徹底打敗抄襲者:
商品包裝的出現打擊時尚作品盜版設計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這是一篇良好並具創造性的文章。作者假設商品包裝保護提供時尚作品保護的可能,這是富有想像力和魄力的。不過,作者未能直接闡釋法院已將商品包裝理論適用於時尚作品的少數幾個案件。作者如根據他的假設去深入分析這些案件,原本是會有助益的。此外,作者並沒有闡釋時尚設計師所面臨的經濟現實。也就是說,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市場只持續三至五個月的現實中,去追究仿襲藝術家的侵權並非經濟上可行的

總體而言,該文現在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其係關於律師所面臨的一個傷腦筋的問題為:作品已經被時尚界俗稱的「仿襲藝術家」竊取的時尚設計師尋求賠償。

商標局作為政府法人

Jeffery M. Samuels and Linda B. Samuels1996年秋季,福特漢智慧財產媒體娛樂法律期刊第7期,頁137-45(來自:紐約州10023-7477,紐約,西621402室福特漢大學法學院)

美國專利商標局(PTO)的商標業務應與專利業務分開,並轉換成政府法人,以充分滿足其工作量,並優化其工作表現嗎?這個問題由兩位作者給予肯定的回答,一位是前專利及商標代理局長及商標助理局長目前是私人執業,另一位是喬治梅森大學商務法律學的教授。

作者認為,商標業務應與專利業務分開,以確保審查、立法、人事和管理問題的處理方式與商標業務和商標所有者的利益獲得最大一致。在這方面,作者引用在PTO範圍內專利業務的優勢地位以及專利和商標具有不同的業務與權益。他們斷言,商標局轉換成政府法人是必要的,以便商標局最有效率地運行。作者指出,一個政府法人將可更靈活的僱用更多的人員,並採購足夠的辦公空間和電腦技術,以處理迅速增加的商標申請。該文的結論是,現在是使商標局分離成獨立的政府法人的時候,以最好的服務於商界和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