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法院在這一問題的角力已經達到了差別很大的結論,有些人主張此種權利要求被CGL保險單下的“廣告傷害”條款所涵蓋,其他人則主張此種權利要求並不被理賠。[1]

 

你或許會回答,“但我是商標律師,而非保險律師”。“為什麼我需要關心?”這有許多理由。無論是代表原告或被告,對參與商標侵權訴訟的律師而言,商標侵權索賠的保險理賠範圍的潛在性有顯著的分歧後果。關鍵的分歧後果是如果你忽略了與你的客戶說明保險理賠範圍的問題,則會構成潛在的失職。最近的一項判決,某法院認定在專利和商標侵權訴訟中,律師疏於“調查[客戶的]保險理賠範圍或是提醒其保險具有支付其訴訟費用的可能性,可能會構成法律上的怠忽職守。”本文討論了最近的司法判決,其論述以下問題--保險公司是否有責任對於根據CGL保險單中的“廣告傷害”條款所提出的商標侵權索賠來做抗辯,並包括分析法院針對理賠範圍所作出判決中具有競合性的理由。那麼本文將會討論,按照這些司法判決,商標權律師的考量因素。

但是,在討論司法判決前,我們將簡要討論CGL保險單及其關於“廣告傷害”的條款,以及保險公司在CGL保險單下對被保險人的責任。

 

II. 商業綜合責任(“CGL”)保險單,以及“廣告傷害”的規定

 



[1] Hudson Universal, Ltd. v. Aetna Insurance Co., 987 F Supp 227, 342-43 (D NJ 1997) (提到“法律在[商標侵權索賠的保險涵蓋範圍]的爭議上仍存有些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