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1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雖然財產權條款於文件之中被當作第一層權利,與公民自由與政治自由並列,當涉及為公共使用及福利之目的而管制私有財產時,法院會有彈性地解釋該條款,而予政府寬廣空間。過去幾年來,法院已將其觀點轉移至智慧財產之主題上,其認為無形知識之利益應像財產利益一樣被第一條所保護。相關地,在具有劃時代意義之2007年Anheuser-Busch v. Portugal一案之判決中,歐洲法院大法庭部分地推翻早先由下級法庭所作成之判決,並且明確地擴張第一條對於基本財產權之保護,除了已註冊之商標外,申請中之商標亦被保護。

Anheuser-Busch v. Portugal一案僅僅是在智慧財產歷史上最為拖延訴訟的最後一環。在該特殊案件中,Anheuser-Busch主張葡萄牙基於一在其申請註冊商標六年之後才生效的雙邊條約,而拒絕Anheuser-Busch註冊其「BUDWEISER」商標之行為,已侵害其根據歐洲人權公約所享有之財產權。1981年,Anheuser-Busch在葡萄牙申請註冊「BUDWEISER」商標,但葡萄牙國家智慧財產機關基於「BUDWEISER BIER」商標先前已被一捷克公司「Budejovicky Busvar」註冊為原產地地理名稱,而不予核准註冊。Anheuser-Busch申請廢止該地理名稱之註冊,該廢止申請於1995年被核准。Budejovicky Busvar基於葡萄牙與前捷克斯洛伐斯克之間的雙邊條約(“1986條約”)對該決定提起上訴,該條約係保護原產地地理名稱。1986條約於1987年生效。下級法院拒絕推翻該決定,但上訴法院推翻之,並將屬於Anheuser-Busch之「BUDWEISER」商標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