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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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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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重要性也是一樣。[1]實質重要性處理侵權對於第三人影響,並因此是個不實陳述對於理性一般人所可能產生之影響的客觀調查。[2]這是相似於商標侵權案例中混淆誤認可能性之最終議題,而此種案例亦試圖決定客觀市場事實對於假設理性之人之影響。相反地,對於被控訴不法行為人意圖之調查是個對於特定人內心狀態之主觀調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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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請見W. Page Keeton等,Prosser及Keeton,關於侵權第105條,第728頁(第5版,1984年);於詐欺案,不實陳述是重要的,假如其有本質傾向去影響,或者是能夠影響為其對象之決策主體之決定。Kungys v. United States, 485 U.S. 759, 770, Ct, 1537(1988)(註解被省略)。
[2] 請見如TSC Indus., Inc. v. Northway, Inc., 426 U.S. 438, 445,96 S. Ct. 2126, 2130-31 (1976)(實質重要性之問題普遍被接受是個客觀的問題,其涉及被省略或者不實陳述之事實對於理性之人之重要性)(強調被加入)。
[3] 請見如Gebhart v. SEC, 595 F. 3d 1034, 1042 (第9版,2010年)(故意然而是個主觀調查。其取決於被告實際內心狀態。)(註解被省略);In re Jeffrey Bigelow Design Grp., Inc., 956F.2d 479, 484(第4版,1992年)(實際的詐欺意圖需要債務人動機之主觀評價)。雖然故意基本上仍然是主要的議題,他仍能夠被情況證據所證明,而並不需要行為者關於他的內心狀態之直接證詞。請見如,Taltech Ltd. v. Esquel Enters. Ltd., 604 F.3d 1324, 1331(Fed. Cir. 2010)(證明意圖並不需要直接證據;他能夠推論自非直接及情況的證據)(註解被省略);Morris v. Union Pac. R.R., 373 F.3d 896, 901 (第8版,第2004年)(意圖幾乎不透過直接證據來證明,且一個區法院有大量餘地,透過情況證據,證人可信度,證人於特定案例之動機及其他因素之考量,去決定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