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2013年3月K&P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裁決報告

 

 

林曉杭 專利工程師

.美國杜蘭大學生物統計碩士

 

 

本案主要的爭點在於當兩個先前技術引證案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時,可否結合先前技術引證案而審查進步性,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對此爭點提出如下的回答。

 

首先,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認定,(1)先前技術引證案 (p.a.r.)1 揭露一種健康食品含有鯊膽甾醇硫酸鹽和黃豆苷(係一種大豆異黃酮苷),且(2)該健康食品所解決的問題為提供一種以促進有害內分泌干擾質及其類的排遺以改善身體活性的方法及其所相似等,但是(3) p.a.r.1沒有建議該健康食品對失智、哮喘、功能性心臟病及其類有療效。同時,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認定 p.a.r. 2至4及6揭露大豆異黃酮對失智、哮喘、功能性心臟病及其類有療效。

 

基於如上之調查結果,IPHC認定 p.a.r. 2至4及6中沒有一件具有與 p.a.r. 1相同的問題要解決,即以促進有害內分泌干擾質及其類的排遺以改善身體活性的方法及其類,因此對於本領域技藝人士無法很容易地基於 p.a.r. 1想出黃豆苷具有無關促進有害內分泌干擾質的排遺的生物活性。

 

就此,法院程序期間,日本特許廳斷言黃豆中含有黃豆苷為一種習知對腦梗塞、運動神經癱瘓、及其類之後造成的運動功能障礙有效的成分,因此對於本領域技藝人士可以很容易地指出p.a.r. 1所揭露含有黃豆苷的健康食品的用途與系爭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的用途相同。

 

然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駁回日本特許廳的聲稱,並指出 p.a.r. 1所揭露健康食品要結合一些藥物粗萃取以解決的問題,所以本領域技藝人士不會有動機去特別注意黃豆苷,因為黃豆苷僅為萃取物的成分之一。

 

最後,IPHC肯認Daicho之上訴,並撤銷在日本特許廳的決定。

 

對這一決定,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現在的決定不是最終局而有約束力的。

 

K&P意見

這個裁決教式示了IPHC近來於根據二件或以上先前技術引證案而審查進步性時傾向強調待解決的問題在先前技術中之共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