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呼籲所有發明人:

仔細檢視美國發明法修法前與修法後之規定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Bell無法在日期記錄上早於Gray的筆記本記錄,因為Bell自己的筆記本記錄是直到Gray的筆記本記錄完成後才出現。在美國發明法修法前規定下,Gray理應為第一發明者。然而,因為Gray無法為自己的發明提出一個可行的示例而Bell成功地示意出他的發明在1876年3月10日當時是可行的,所以Bell取得電話之專利權,並且在競權程序上取得勝訴。在1876年時,申請專利程序規定,提交給專利局的發明需一併附上一個可實施的模型。

 

在美國發明法修法後之制度(先申請制)下,其為一場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就時間上的賽跑,而第一申請之發明人即取得優先權。兩個發明人在同一天為類似之發明申請專利的情形確實不常見,但卻真實地發生在Gray與Bell的身上。然而,在考量到現代科技、線上送件、時間戳記及對先申請制之規定文字解釋下,這樣的情形引起了令人感興趣的技術上問題,也猶待解答。在先申請制下,時間戳記對所送案件重要嗎?線上送件一提交後立即蓋上時間戳記,快遞送件同樣會蓋上時間戳記但需等到郵局收到該件後,因此,與快遞送件相比較下,線上送件有何優點嗎?

 

字面解釋先申請制規定後,結論是Gray應為第一發明人,因為他提交給專利局專利聲明當天的時間要比Bell提交申請案當天的時間要早。讓我們進一步探討這個據稱的情事。當Gray提交他的專利聲明給專利局後,他的專利聲明被放置在局裡的收件箱裡以便稍後審查。一整天下來,專利局持續收到申請案,而那些申請案都放在Gray的專利聲明之上。最後,當專利局收到Bell的申請案後,它被放在收件箱中申請案堆疊幾乎最上層的位置。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