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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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com與YouTub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探究數位千禧年 著作權法案(DMCA) 免責避風港深義(四)
by Gareth Dickso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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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上訴 該地方法院的判決有利於YouTube,但此裁定對於原告而言卻是遭苛刻評論的標的。原告以法官Stanton將提供服務者遵守美國著作權法第512(c)(1)(C)條所記載的撤下制度之單一要件取代了美國著作權法第512(c)(1)(A)條的要件為由提出抗辯云云,故於其上訴訴狀中,原告對於法官Stanton依照前述全數三點見解所作之判決提出攻擊。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合議庭由Roger J. Miner、José A. Cabranes和Debra Ann Livingston三位法官所組成。法官Cabranes曾任Salinger控訴Colting侵害“麥田捕手”著作權案之合議組員,該案中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定最高法院認定關於一專利案之初步禁制令之核發標準能延伸適用於一著作權專利案件,正如最高法院於Grokster案作成關於著作權誘導[侵權](inducement)之標準即使法官無人參與Tiffany和 eBay之訴訟案,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就商標之輔助侵害為判決-地方法院法官Stanton所認定之普通法律標準與DMCA的免責避風港標準係均等。 Viacom依智慧財產法律其他領域適用原則之趨勢所思,Viacom代表原告於上訴狀提交後再向法院上書,向法官聲明了兩件其他非著作權相關案件,原告主張其支持,就此原告因YouTube對於其系統具有足夠的侵權認識(knowledge)而應排除於著作權法第512條抗辯之外的立論。第一件引述案件,原告引用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與SEB S.A.之訴訟案件,其中最高法院認定,惡意無視(willful blindness)能構成以誘導專利侵權主張為目的之認識,原告辯稱此論述背反YouTube對於惡意無視不能適用DMCA法案的主張,所持理由為該主張係屬非法定的學說。YouTube則答復Global-Tech一案無關此案,所持理由為,與Global-Tech一案中爭點之法定誘導條款之專利法第271(b)條不同處在於Global-Tech一案中爭點之法定誘導條款,DMCA法案包含關於侵權必要認識的特定條款,包括著作權法第512(m)條。第二件引述案件為United
States與Ferguson之訴訟案件,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援引Global-Tec案作出認定,如果被告“已瞭解系爭事實的高可能性以及有意地不去確認該事實”,甚至刑法亦可能被“故意”違反。YouTube對此答復,因為兩案間系爭交易欠缺比較基礎,Ferguson一案不能作為原告之立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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