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標準關鍵’FRAND’專利權利金費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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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在2013年4月25日,美國華盛頓特區西區法院的法官James Robart,發表一個意見,
這是第一次由一位法官,在專利權人遵守標準制定組織(SSO)合約承諾的條件下,
計算一個公正,合理, 非歧視 (FRAND) 的專利權利金費率。這個主張發展並援用一套
修正之傳統佐治亞-太平洋因素(Gorgia-Pacific
factors)。該等因素為法院所例行引用,
以對專利侵權損害來決定合理的權利金。結果是FRAND的標準關鍵專利費率,最終
大約是相當於專利所有人所請求的百分之0.045,也就是大約由40億的請求金額,降到
由法院來計算的1百八十萬美元。
基礎的案子,為發生在專利持有者-摩托羅拉及微軟之間的糾紛,而牽涉到的專利是
針對無線區域網路及視訊編碼等技術,摩托羅拉自願承諾將專利中相關領域的技術,
委託給標準制定組織,而因此同意在FRAND條件下,根據規範標準制定組織會員之
合約之條款授權該技術。微軟宣稱它從摩托羅拉所收到的某些授權要約,違反標準制
定組織協議所規範的FRAND義務。這個意見首先定義FRAND的義務,然後檢查佐治
亞-太平洋因素及建立FRAND權利金的可行性,最後以改變形式的因素,適用到案子
的各項事實上。
至於法院的第一步,是檢視摩托羅拉用來定義它自己FRAND義務的措詞。摩托羅拉
自願授予保證信,給相關標準制定組織成員,並且同意在有明顯開發出有力標準的支
持下,使用公平,合理的條件,授權其標準關鍵專利。例如,摩托羅拉在授權的溝通
時,及其至少一位專家的證詞裡,多次提到遵守FRAND授權義務的需要,以提升專
利擁有者的參與、技術的貢獻及標準的採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