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標準關鍵FRAND專利權利金費率 (1)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2013425日,美國華盛頓特區西區法院的法官James Robart,發表一個意見, 

這是第一次由一位法官,在專利權人遵守標準制定組織SSO)合約承諾的條件下,

計算一個公正,合理, 非歧視 (FRAND) 的專利權利金費率。這個主張發展並援用一套

修正之傳統佐治亞-太平洋因素(Gorgia-Pacific factors)。該等因素為法院所例行引用,

以對專利侵權損害來決定合理的權利金。結果是FRAND的標準關鍵專利費率,最終

大約是相當於專利所有人所請求的百分之0.045,也就是大約由40億的請求金額,降到

由法院來計算的1百八十萬美元。

 

基礎的案子,為發生在專利持有者-摩托羅拉及微軟之間的糾紛,而牽涉到的專利是

針對無線區域網路及視訊編碼等技術,摩托羅拉自願承諾將專利中相關領域的技術,

委託給標準制定組織,而因此同意在FRAND條件下,根據規範標準制定組織會員之

合約之條款授權該技術。微軟宣稱它從摩托羅拉所收到的某些授權要約,違反標準制

定組織協議所規範的FRAND義務。這個意見首先定義FRAND的義務,然後檢查佐治

-太平洋因素及建立FRAND權利金的可行性,最後以改變形式的因素,適用到案子

的各項事實上。

 

至於法院的第一步,是檢視摩托羅拉用來定義它自己FRAND義務的措詞。摩托羅拉

自願授予保證信,給相關標準制定組織成員,並且同意在有明顯開發出有力標準的支

持下,使用公平,合理的條件,授權其標準關鍵專利。例如,摩托羅拉在授權的溝通

時,及其至少一位專家的證詞裡,多次提到遵守FRAND授權義務的需要,以提升專

利擁有者的參與、技術的貢獻及標準的採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