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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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執行付領證費後之資料揭露聲明的 付費考量之美國專利局新計畫 (一) by Birch, Stewart, Kolasch & Birch, LLP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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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局最近宣布一個新的「資料揭露聲明快速路徑」(QPIDS)實驗計畫。在許多例子裡,該計畫
可能降低政府的規費及與繳付領證費後(發證前)提呈之資料揭露聲明(IDS)有關之遲延。從2012年5月
16日至少至2012年9月30日,審查員必須考量在繳付領證費後順從QPIDS所提呈之一IDS中所揭露
之資訊,是否擔保重開審查。如下所述,RCE或IDS的費用,可能可以退費,在很多例子裡,肇致重大
的節省。
為從該計畫獲益,當所有之費用均被授權自一儲蓄帳戶扣款支付時,一申請人必須透過EFS-網路提呈
下述者:
1.
一個QPIDS申請書(PTO/SB/09的新表格),
2.
該IDS,具1.97(e)及時聲明以及費用(180美元),
3.
一個以網路為基礎的電子化聲請,以撤銷該申請之發證,及費用(130美元),以及
4.
一個「有條件的」請求續審(RCE),及費用(大實體930美元)。
一旦該撤銷聲請被核准,該IDS被置於該適當之審查員的加速的備忘錄中來做考量。如果重開審查被決定
是適當的,該條件化的RCE將被處理,而該IDS費用「自動地退還」,因為該IDS那時將遵從法條37C.F.R.
§1.97(b)(4)。相反地,如果不需要重開審查,一個更正的可准通知將被發出,該RCE將不會被處理,而該
RCE的費用將會被「自動地退回」。
任一情況下,此一計畫可能在很多例子裡會肇致申請人成本的節省,且在不重開審查的個案中,當然會縮短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