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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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於2012年7月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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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針對此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該判決並非最終且未具約束力。 K & P之意見 此判決維持JPO對決定新穎性的目前實務。也就是,在決定新穎性時,不考慮所請求發明的技術意義和有益效果。 2.決定進步性時的不利因素 Art Lab. Co Ltd. V. Fuji Boeki Co., Ltd.,案例編號2011 (Gyo-Ke) 10389 ( 針對Art Lab.在2007年獲得的有關芳香裝置的新型專利,Fuji Boeki在2011年向JPO提出無效訴訟。在2011年,JPO接受Fuji的要求並作出無效判決,接著Art Lab. 在2011年向IPHC對JPO的判決提出上訴。 系爭新型專利的請求項1如下: “一種芳香室內裝置(10),包含:a)一容器(11),含有一液體芳香劑(12)並在該容器(11)頂部具有一開口( 此案例中的主要問題是審查進步性時何者構成不利因素。IPHC回答此問題如下。
首先,IPHC認為本發明與先前技術(p.a.i.)之間的其中一項差異是前者的人造花(13b)是由樹皮製成,而後者的人造花包含連接至人造花中心的一附件,例如人造雄蕊(5)、人造花瓣(6)及人造萼片(7) (如以下圖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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