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K&P於2012年7月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已針對此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該判決並非最終且未具約束力。

 

K & P之意見

    此判決維持JPO對決定新穎性的目前實務。也就是,在決定新穎性時,不考慮所請求發明的技術意義和有益效果。

 

2.決定進步性時的不利因素

    Art Lab. Co Ltd. V. Fuji Boeki Co., Ltd.,案例編號2011 (Gyo-Ke) 10389 (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判決)

 

    針對Art Lab.在2007年獲得的有關芳香裝置的新型專利,Fuji Boeki在2011年向JPO提出無效訴訟。在2011年,JPO接受Fuji的要求並作出無效判決,接著Art Lab. 在2011年向IPHC對JPO的判決提出上訴。

 

    系爭新型專利的請求項1如下:

    “一種芳香室內裝置(10),包含:a)一容器(11),含有一液體芳香劑(12)並在該容器(11)頂部具有一開口(11a),b)設置在該開口(11a)上的一人造花(13b),由樹皮(bark of sola)製成,以及c)一可滲透繩(13a),其一較低端設置在該液體芳香劑(12)中且一上部連接至該人造花(13b)。”(請參閱以下所示圖1)

 

    此案例中的主要問題是審查進步性時何者構成不利因素。IPHC回答此問題如下。

 

    首先,IPHC認為本發明與先前技術(p.a.i.)之間的其中一項差異是前者的人造花(13b)是由樹皮製成,而後者的人造花包含連接至人造花中心的一附件,例如人造雄蕊(5)、人造花瓣(6)及人造萼片(7) (如以下圖2所示)。

Fi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