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編號
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吳怡珊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阿基米德也不能藉由請求一種由僅僅告訴造船廠參考該定律以決定一物體是否會浮起所組成的方法,而針對其有名的浮體定律獲得專利。

在我們面前還有其它在請求項中的東西嗎?每一個請求項所描述的方法將研究者所發現的關聯性告訴對該主題有興趣的醫生。在此同時,其描述“投藥”步驟、“決定”步驟和“其中”步驟。這些額外步驟本身並不是自然法則,但是這些額外步驟並不足以轉換該請求項的本質。

首先,“投藥”步驟僅僅討論相關群眾(也就是以硫嘌呤藥物治療患有特定疾病的病患的醫生)。該群眾是預先存在的群眾;在任何人主張這些請求項之前,醫生早已使用硫嘌呤藥物來治療患有自體免疫失調的病患。在任何情況,“禁止授予抽象概念專利‘不能藉由試圖將該式子的用途限制為特定技術環境來規避。’”Bilski, supra, at__(slip op., at 14)(引用Diehr,  450  U.S., at  191-192)。

其次,該“其中”的句子僅僅將相關自然法則告訴醫生,頂多加上在他治療病患時,他應考慮這些法則的建議。也就是說,這些句子將該法則告訴相關群眾, 而信任他們適當地使用該些與他們的決策相關的法則(不像愛因斯坦將他的基本定律告訴直線加速器營運商,然後信任他們於所相關處使用該基本定律)。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