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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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 在關於歐盟商標(CTM)案中 類別標題使用的實務變化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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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使用該整個類別標題的申請人,將必須指定該申請案是否打算涵蓋相關該特定類別中按字母順序清單中,所包含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抑或僅其中部分的商品或服務,而他們將需要被指定。 作為對此ECJ判決的回應,OHIM已撤銷了第4/03號通訊,並代之以第2/12號通訊。OHIM將繼續接受類別標題通用標示的使用,但將基於個案基礎之上。為了確定哪些標示滿足明確和精準的必要標準,當局與歐盟國家辦公室,將努力實現關於每個尼斯分類的類別標題的通用標示的可接受性的一個共識。 OHIM目前要求使用整個類別標題的申請人,明確地聲明這種保護針對的是特定類別範圍之內的所有的商品或服務。如果這種聲明未附加到該申請案,OHIM將會根據其本質和一般性意義來解釋該類別標題的通用指示。如果申請人希望該申請案只包含一個特定類別的部分商品時,則他必須要指定尋求保護那些商品。 遵循這個新步驟,凡是不被視為被該申請案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將會很明顯,不會在絕對理由審查或異議程序之中受到考慮。在由此ECJ裁決的案件之中,"IP翻譯者"標誌的申請案的註冊因此不能不被拒絕,緣於不能認為由申請人所提出的商品和服務清單(類別41類的所有類別標題)包括"翻譯服務"。 至於在新的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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