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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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er Jenkinson Co., Inc. v.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 |
簡立慈 專利工程師 •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 •臺灣師範大學化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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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於1986年,Warner Jenkinson
發展了一種於壓力200至約500表讀磅每平方吋(p.s.i.g.)以及於pH值5.0下,藉由孔洞直徑約為5-15埃(Å)之薄膜進行超濾之方法。Warner
Jenkinson 一直到已經將他的超濾方法使用於商業用途上時才知悉‘746號專利的存在。Hilton
Davis 公司最終於1991年發現Warner
Jenkinson使用該超濾方法一事,並對他提出專利侵害告訴。
隨著審判接近,Hilton Davis 公司對於Warner Jenkinson文義侵害一事做出讓步,僅仰賴均等論前提下之侵權。由於Warner Jenkinson認為均等論之判定不應該為由法官判定之法律問題,故此部分交由陪審團審理。陪審團發現‘746號專利並非無效且於於均等論之下Warner Jenkinson的確侵害了該專利。然而,陪審團也發現Warner Jenkinson並非蓄意侵權,因此僅裁定原Hilton Davis 公司所求償之金額的20%。地方法院否決Warner Jenkinson所提審判後請求(post-trial motions)且裁定永久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禁止Warner Jenkinson再使用該超濾方法,但若操作環境為500磅液體靜力壓以上及酸鹼度9.0以上則不在此限。
地方法院多數認為均等論仍然存在,而其判斷之基準在於在被訴方法與專利方法之間是否具有實質之差異。該法院也認為均等論之判定應由陪審團認定,且該陪審團於本案中具有Warner Jenkinson之方法並非能與‘746號專利之超濾方法實質區別之實質證據。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