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不正當行為—
Exergen判決後活著並建康…至少現在(二)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我們也討論在聯邦巡迴法院最近的命令中由其所已發佈的爭論點,即在案號2008-1511的Therasense公司對上Becton Dickinson公司的案件中許可全院聯席審理之重新考慮。在2010年4月26日公告的命令、和理由書尚待歸檔。然而,所述案件已產生意義重大的討論和爭論,且在適用於判決不正當行為爭點之法律和程序上可能有巨大的衝擊。

規則9(b)及Exergen判決

Fed. R. Civ. P. 9(b)要求:「在辯稱詐欺或錯誤中,當事人必須隨特殊性陳述構成詐欺或錯誤的情況」。參考Fed. R. Civ. P. 9(b)。在Exergen判決中,聯邦巡迴法院釐清現有規則9(b)的辯護標準有如適用於不正當行為,並且解釋:所要求的「特殊性」是構成所辯解不正當行為之實質重要失實陳述或遺漏的特定何人、什麼、何時、何處和如何。參考575 F.3d,在1327。例如,主張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必須指名觸犯所述不正當行為的特定個人、什麼特定請求由所述不正當行為所玷污、及在參考文獻或行為中何處可能發現相關扣留內容或誤陳述。參考同上,在1329。所述主張也必須聲明所述扣留資訊或誤陳述為什麼重要、以及「審查員在評定請求項的專利性中會」如何「使用所述資訊」。參考同上,在1329-30。

關於必要知識和意圖,Exergen判決解釋:在規則9(b)下,一般可能斷定知識和意圖之時,主張必須「指稱來自法庭可能合理推論當事人以必要精神狀態採取行動的足夠基本事實」。參考同上,在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