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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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Fed. Cir.2007-1400
(二十六)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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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庭毋須於初步禁制令文意中觸及此問題,而讓審判法院辨別成功可能性之廣泛空間。
同樣地,地方法院可能誇大效果之相關性,因為於 ’507 專利並無包含關於效能之請求項限制。然而此等錯誤陳述亦無害處,因為僅僅形成伊利諾州北區地院,對於Abbott發出初步禁制令聲請提供合理評估證據之另類基礎。如前所述,本院認可審判法院主要基於正確請求項解讀之行為,以及其認定Abbott不太可能市釋明Sandoz和Teva產品包括任何結晶 A,所施予之裁量權。
結論
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正確地解讀 ’507 專利中各所述請求項之晶體,係限制到結晶 A,如同說明書所述。因為所有’507 專利說明書均努力排除結晶 B之內容 (而其係存在該 ’507 專利之國外申請母案)。顯示Abbott蓄意清楚地限制’507 專利為結晶 A。於審查期間之意見,更強調此一意圖。因此Abbott不能重新涵蓋結晶B,不論經由廣泛之請求項言詞或均等論。因此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於簡易判決,正確地認定Lupin之頭孢地尼產品,字面上並未侵權請求項第 1-5項,或對於請求項第2-5項之均等侵權。同樣地,伊利諾州北區區地方法院對於Sandoz和Teva之頭孢地尼產品,婉拒作成初步禁制令並未濫用其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