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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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 研究報告 (十)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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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認定合理使用是一件複雜的事情。美國國會圖書館印刷及攝影閱覽室(The Library of Congress's
Prints & Photographs Reading Room)提供一項某程度上有益的風險評估之記載,其中包含“當我需要的是你簽署一份給我許可的表格,這一切看似複雜!”之標題。當局似乎迴避該爭論,但也確實是沒有什麼迴旋餘地,因為他們不能簡單而全面地建議合理使用之適用;如同音樂採樣,“每個樣本清空是...獨一無二的。”是否要依靠合理使用的決策是在於製片人;沒有外在的機關或政府機構可以代表使用者規定合理使用。該製片人應小心地評估法定合理使用的因素。Michael C. Donaldson提供以下建議給獨立製片人:“當你考慮合理使用,考慮善意....首要的規則是,沒有適用於每一種情況的規則。” 這種方法可能不會提高效率,但會允許製片人保留一些權力。此外,如以下進一步討論,製片人應該要知道“錯誤及遺漏”之保險公司可能寧願接受授權人有明確的授權,而避開主張合理使用之主張(儘管允許合理使用的趨勢正在增加)。 B. 終止授權軍備競賽/自由文化 紀錄片產業對於著作權法過度保守的方法可能會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對於缺乏議價能力來使自己作品完全獲得許可的獨立製片人。James Gibson警告不要過度依賴授權:“授權文化產生被授權人方面的風險規避,並且引起授權人方面策略性的堅持,其不可能促進整體社會福利,即使授權動機從個別當事人的立場來說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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