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1)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29)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II.  依現有最高法院判例,均等可能成為法律與事實之混合問題

 

此認定基本上係字面侵權事實調查之開端,且在任何均等論檢驗有關時,並有必要:被控產品是否執行相同或類似於揭露於專利文獻實施例之功能。亦即,如於Winans案例中,法院因其係產品相同及字面侵權之一,故為陪審團之事實問題。話雖如此,一旦就被控產品是否執行相同或類似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功能為認定,其仍可能為一關於字面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是否可能公平地被限制或擴展作為一法律事件之法律問題。尤其,Winans案清楚地陳明申請專利範圍之意義及範圍乃法官判決之法律問題。

 

相較於此二案例之所引用,然而,Graver Tank案例之缺乏引用更具說服力。若Warner-Jenkinson法院確信陪審團係均等論之專屬決策者,其應已引用Graver Tank案例及其「均等論判定係事實認定」之清楚陳述。或許正因法院瞭解均等論係法律及事實之混合問題,且決定申請專利範圍之合法範圍問題係終歸法院,故將該引用省略 (註一)無論何種原因未引用到Graver Tank案例,均等論無法成為法律及事實之混合問題,仍非定局。

 

當考量將均等論最終決定政策賦予法官會促Markman案所指陳之所有基本政策時,似乎尤可得證。均等論由法官為最終認定,正如使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成為法律問題,而促進已知專利對待之一致性。同樣地,此將有助於遵循先例之目的,用以知悉據爭判決理由中,特定技術是否已落於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法定範圍中。確定性及可預見性之目標亦將實現,因而提供競爭者確定研發之安全範圍。

 

註一:參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