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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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多方式去徹底打敗抄襲者: 商品包裝的出現打擊時尚作品盜版設計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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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再討論為了從盜版設計保護時尚作品的著作權法可行性。作者認為,著作權法確實提供時尚作品必要的保護;然而,美國以未能符合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標準以保護時尚作品,嚴重阻礙了美國著作權法充分保護該等作品。 不同於英國和法國的著作權法,美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專門針對時尚作品的保護。作者註解,根據現行美國著作權法,對於設計師去保護時尚作品,它是困難的,因為根據著作權法原則,服裝是「有用的商品」。基於這個原因,作者指出,美國著作權以作為一個單獨元素而保護時尚設計,而不是服裝的整體配置。因此,在美國沒有提供著作權保護,除非時尚設計可以從時尚作品分離確認。鑑於目前美國著作權法的限制,作者認為,為了充分保護時尚作品,時尚業必須尋找替代性的法律理論。 由於美國著作權法的不足,作者建議,商品包裝保護提供時尚界從盜版設計保護時尚作品的替代理論。作者認為,最高法院在Two Pesos公司與Taco Cabana公司案的意見中,大大擴展商品包裝保護之範圍。具體來說,作者認為,法院判決的論點是,不符合著作權保護各個元素可享有商品包裝保護(當這樣的元素以可保護之時尚相結合時)。 儘管如此,作者指出,設計師還必須克服重大的障礙,以依Two Pesos規則(例如,證明第二含義,如果需要的話;擊敗“美學功能”防禦),而獲得商品包裝保護。儘管存在這些障礙,作者的結論是商品包裝可以提供時尚設計師對盜版設計的補救措施。-----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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