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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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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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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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歐盟在投票權立場上實質的正當性,及在此獨特背景下,此投票權條款某面向中相對不重要性,或許美國應保留其戰鬥力用於那些歐盟對投票權立場較無正當或對美國利益較多不利的未來條約。雖然這種做法可能會被批評像是於歐盟投票權問題上確立一負面的先例,但這看起來像是美國當局隨即可以輕鬆地區分出,作為適用於那些歐盟僅扮演了被動條約管理者角色的未來條約中議定書的先例價值。 IV.
結論 美國未批准該議定書,不僅會傷害美國企業,但會因為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重要性,會防止議定書實現藉由“提供給商標申請人一個店面,便宜‘商店’的目的”,而希望獲得全球性保護之目的。國會和美國企業解決投票權問題的集體意志,應確保了議定書終將在美國實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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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Marshall A. Leaffer, The New World of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Law, 2 Marquet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view 1, 18 (1998) (“儘管目前在美國批准議定書是一波三折,但考慮到藉由世界上較強大國家廣泛地參與而滋長之利益,吾人可以預測在不久的將來,這個問題將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