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

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在任何一個經買賣雙方同意的適當過渡期間中,賣方應保持 “隨傳隨到”狀態,以履行他幫助買方實施並執行其歇業前品管程序,以及建立並保存正確活動記錄的承諾。買方及其代理人應確保賣方歇業後之參與是持續性的,且活動記錄亦如同前述歇業前活動一樣,被保存下來。

 

在過渡期間,若買方(或是,更精確地說,新所有人)發現,為了維持或增加事業的獲利,需要對營業內容進行變更,買方應用心地確保現存及新商品與服務兩者的品質盡可能與賣方歇業前品管標準相近。舉例來說,假設該事業在歇業前賣方保有期間本為藥局,買方在過渡期基於持續運作的成本及便利考量而關閉處方窗口,此決定則過為魯莽。若歇業前該事業為漢堡店,於過渡期買方即不應僅因有更好的想法,而取消或改變原提供之漢堡口味。若需於過渡期執行根本性的改變,應在買方完全知悉且取得其同意下為之。

 

IV.總結

 

McCarthy教授一反常態,對於法律代理人是否有能力解析不一致的判例法,以順利將商標受讓人自買方優先權之損失中隔離出來,採取悲觀態度:不能期待人們在理解有效重現1930年代,有關讓與效力之立法論爭的政策持續張力前,去了解迥異的判例法。雖然有些法院會膚淺地逕自採取反概括讓與原則,仍有法院會將 “商譽”作貼近受讓人使用本質之解釋,而非形式主義地著眼於讓與何項資產。因此,為特定讓與交易預測法院之反應乃是一份具有風險的工作。代理人及委託人必須在構築此件交易行為之際,選擇採取保守或冒險姿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