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專利及著作權法係一種媒介,被用來保護商品及服務的所欲功能,而商標的角色較為受限時,僅適用於識別符號。然而,現代趨勢允許具識別性的商品性質被當作商標使用,即使當其獨立地增加價值(只要其他公司擁有相同合意的方式可以用來競爭)。[1]因此,商標法保護一具有識別性之標誌,例如Nike的「」,即使有其強大的標誌,因為其他球鞋製造商擁有一樣多的機會將表徵增加於其標誌之中。Nike,因此,可能藉由廣告及其「」傳達該表徵,以增加表徵至其產品之中。若其他公司欲使用「」在其商品之上,當造成消費者混淆其來源的結果時,這可能會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及違法的。然而,即使這些混淆不存在,依舊可能違法(若其他公司藉由占用一種由Nike所獨創的特性來獲利,在本案中,即Nike的標誌)。[2]



[1] 若性質賦予商品識別性之性質是最好的,或至少少數超級設計中的其中一個是基於其實際上的目的,這允許競爭成為阻礙,以及商標保護將會被拒絕。

[2] 享受販賣繡有國家冰球聯盟標識(National Hockey League)的衣服,某一部分因為「標識之主要市場價值係源自於原告之努力成果」。第九巡迴法院概括為合法地的「一類案例:當商標之使用並非企圖利用消費者的混淆或為了其他種產品佔用一產品之優良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