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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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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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可以認為相似的背景—牽涉是否一個被主張商標先使用者已經提供足夠的第二意義的證據以達到優先地位的議題—聯邦巡迴法院已經清楚的是,意圖去做某事並非先使用者實際達成他的目標的證據合適的替代:使用者的意圖,無論如何清楚地被確立,不能夠替代商標與被主張前商標所有人間連結必要先前公眾認知的證據。此並無邏輯或實證理由,於看待混淆誤認之虞分析之脈絡當中,意圖應該以任何不同的方式。 但除了—及可能更重要於—這些常識或者邏輯的批判,被告之意圖與一般消費者是否可能被混淆誤認有關之見解仍顯示出許多法律上及證據上的問題。 2. 為何對待商標侵權要不同於其他需要判斷侵權一般人認知的侵權? 所扮演之角色將意圖於決定商標侵權之有責性與其他侵權案件作比較是有用的,該等侵權案件與商標侵權案件同樣具有下列商標性質:(1)意圖扮演一個角色;以及(2)一個侵權要件是辨明一個假想一般大眾成員的認知與理解。他將設計專利侵權與之做比較也是有用的,其像商標侵權,專注於假想消費者之反應。於這些其他的侵權案件,一個行為者的意圖於決定公眾反映時,並未扮演角色。 a. 詐欺 也許,最具闡明意義的例子是詐欺侵權(f/k/a「欺騙」,如先前討論,是個現代商標侵權訴訟的先驅者)。行為者意圖去欺騙(有時稱為故意)的證據是個詐欺侵權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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