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
在時尚工業的授權(九)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
|
||
|
如果可能的話,授權者應尋求於授權契約中包含一條款,以禁止被授權者挑戰授權者之所擁有之品牌或是被授權之智慧財產權之合法性;然而,在某些特定的國家,如此之條款可能和反競爭法相衝突,如此授權者應總是和當地律師確認如此條款之適法性;每一契約書應包含一條款聲明是否授權者或被授權者有責任執行對抗第三人可能之違法侵害;品牌像是凱文.克萊(CALVIN KLEIN)和耐吉(NIKE),該品牌常被仿冒,可能將反仿冒倡議之成本轉嫁給最常被複製之產品之被授權者。授權人仍應保留權力來“管理”其標誌,以維持對於標誌強度之控制權。被授權者也應尋求包括賠償條款用以保護,使其免於任何對商標、著作權或專利侵權的之索賠。
(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