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9. 聲請撤回聲稱使用的修正

a.  聲請駁回

一則異議案,乃基於當申請人提交聲稱的使用修正(amendment to alleged use)或早於該商標申請案審定公告,申請人未於正常交易過程中真實使用其商標。異議人堅稱申請人商業上使用(use in commerce)的主張,以及聲稱使用修正之提交構成詐欺。申請人聲請修正申請案以刪除其使用之主張並基於程序中所聲稱的所有主張有關於申請人使用之主張的事實,而以無理由駁回程序。

商標法細則(Trademark Rule)第2.76(h)條規定,申請人得於申請註冊商標審定公告前,基於任何理由撤回聲稱的使用之修正。負責審閱與監督專利商標局工作的當局人員,特別是在商標細則與實務中產生之程序問題,歸屬於局長(Commissioner)負責。局長有權不援用細則第2.76(h)條規定,但商標審理暨上訴委員會(TTAB)則無此權限。因此,TTAB並無權限不援用或者不援用細則而准許申請人在雙方程序已經進行後,撤回其聲稱使用之修正。申請人修正其申請案之聲請被駁回,而以無理由駁回異議程序。

 

10. 不正確的申請人

a. 不正確的申請人提出申請案/申請案無效(Application/Application Void)

 

一則有關以個人名義而非以其為成員之一的合夥名義提出申請的申請案被認定為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一則異議案之提出,係基於混淆誤認之虞,並主張該申請案係已被錯誤的申請人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