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12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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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哈姆商標法(Lanham
Act) Vincent N. Palladino著 |
張甘穎 法務專員 .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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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eil的引領下,Skil案的法院忽視了在Potato Chip Institutive 訴 General Mills, Inc.案的另一個地方法院,已經在縱覽判例法、立法史,以及法律評論後(這是Skil案所未做的),提出了一套與法律相依的測試方法: 欲獲(在第43(a)條下的)禁令性救濟措施,舉證責任在原告,須釋明優勢證據: (1) 被告關於CHIPOS的不實描述或表示(包括以文字或表徵傾向於不實描述或表示CHIPOS)之使用; (2) 被告將其CHIPOS引進商業貿易之原因; (3) 原告合理相信其會因為該不實描述或表示之使用而遭受損害或可能遭受損害。 若當初法院接受了Potato Chip標準,法律發展無疑將因此極為不同:
B. 第43(a)(1)(B)條之主張 1. Skil案之要件 1956年的(Weil)文章提出了大體上尚未被認知而支撐1974年Skil案原告訴因要件的暫時標準,如果這是件很奇怪的事,那麼那些要件在往後的數十年,儘管第43(a)條有所改變,仍然持續主導法院就真得很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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