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12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藍哈姆商標法(Lanham Act)
「不實的廣告」 主張: 原告該怎麼做?

Vincent N. Palladino著

 

張甘穎 法務專員

.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在Weil的引領下,Skil案的法院忽視了在Potato Chip Institutive 訴 General Mills, Inc.案的另一個地方法院,已經在縱覽判例法、立法史,以及法律評論後(這是Skil案所未做的),提出了一套與法律相依的測試方法:

欲獲(在第43(a)條下的)禁令性救濟措施,舉證責任在原告,須釋明優勢證據:

(1)     被告關於CHIPOS的不實描述或表示(包括以文字或表徵傾向於不實描述或表示CHIPOS)之使用;

(2)     被告將其CHIPOS引進商業貿易之原因;

(3)     原告合理相信其會因為該不實描述或表示之使用而遭受損害或可能遭受損害。

若當初法院接受了Potato Chip標準,法律發展無疑將因此極為不同:

 

Skil案

Potato Chip案

法規

在比較廣告中

關於服務或商品上

關於任何服務或商品,或商品之任何容器或外盒包裝上

不實描述被告產品或服務之事實

不實描述或表示(包括以文字或表徵傾向於不實描述或表示)

任何不實描述或表示,包括以文字或其他表徵傾向不實地描述或表示

廣告的確欺騙了,或是傾向於欺騙了廣泛的群眾

 

 

欺騙是重大的,因其可能影響購買決定

 

 

被告將其不實廣告之商品或服務引進州際貿易

被告將該商品或服務引進商業貿易

被告將該商品或服務引進商業貿易

原告因為前述而遭受損失,或有可能遭受損失,不論此損失是直接轉向被告的銷售,或是來自其信譽之減損

原告合理相信其會因為該不實描述或表示之使用而遭受損害或可能遭受損害

原告相信他會因為任何該錯誤形容或表示之使用而遭受損害或可能遭受損害

 

B. 第43(a)(1)(B)條之主張

1. Skil案之要件

        1956年的(Weil)文章提出了大體上尚未被認知而支撐1974年Skil案原告訴因要件的暫時標準,如果這是件很奇怪的事,那麼那些要件在往後的數十年,儘管第43(a)條有所改變,仍然持續主導法院就真得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