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案:先申請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該條款指出:一件專利或一份出版的刊物若其為他人所發明,則自它的有效申請日起,將是先前技藝。為了取得一份專利,該申請人必須是該真實發明人或受讓人。該有效申請日是在美國或外國領域之最早申請日。該“有效申請”一詞也包括該外國的優先權日。此新的第102條(美國專利法第102條)擴充習知技藝的範圍。詳言之,該習知技藝被擴充到包含在該申請案的申請日前為“公眾可用”之任何資訊。再者,該新條款移除此關於公開使用及販賣之地理限制。

由於如沒有優惠期,在有效地提出他的申請案之前,習知技藝可能會包含該發明人發明之自行揭露,故該新制度繼續提供一種一年優惠期。依據該美國發明法案(AIA),該申請人自行在申請前一(1)年內發表或揭露將不視為對抗其申請案之習知技藝。

第102(b)(1)條:在一件請求的發明之有效申請日前一年或更短期內,所為的揭露,依據(a)(1)項應非為所請發明之習知技藝,如果--

(A) 該揭露係由該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或從該發明人或一位共同發明人所直接或間接揭露的實質內容而獲得之其他人所為;或

(B) 所揭露的實質內容具有,在此類揭露前,已由該發明人或一位共同發明人或從該發明人或一位共同發明人所直接或間接揭露的實質內容而獲得之其他人所公開揭露。(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