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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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 K&P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裁決報告 |
林曉杭 專利工程師 .杜蘭大學生物統計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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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法院程序期間,日本特許廳聲稱,由於在w.p.a.r. 4至6及所引發明所需產物和/或有用的材料是一樣的,因此,對於本領域技藝人士可以很容易地想出循環包含BHTC之餾分物的反應步驟。然而,IPHC駁回了日本特許廳的聲稱而指出:所回收的餾分物及其回收方法隨著特定的製備過程而異,即使所需產物和有用物質相同,隨著每個步驟都需要過度的考量。 最後,IPHC維持Honshu原判,並撤銷在日本特許廳的裁決。 對這個決定沒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現在的決定是終局而且有約束力的。 K&P意見 這個裁決教示了即使一個申請專利範圍的元素本身是一般而言廣為人知的技術,你仍然可以爭執,其並非缺乏進步性的步驟:由於所引發明廣為人知的技術仍須要過多的考量或實驗才可以明確的適用。
3. 當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時,可否結合先前技術引證案而審查進步性? Daicho Kikaku有限會社對對日本特許廳廳長,案號2012 (Gyo-Ke) 10284 (判決於2013年3月27日) 申請人Daicho Kikaku在2002年提出關於一種肌肉增強劑的一個專利申請案,但是該申請案最終在2012年由日本專利局上訴委員會以缺乏創造性為由被駁回。對於日本特許廳的決定,Daicho Kikaku在2012年於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系爭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如下: “一種肌肉增強劑,抗腦梗塞後遺症劑,抗運動癱瘓劑,抗哮喘劑,抗視力衰退劑,抗功能性心臟病劑,或是抗失智劑,包括以下成份A,B,以及C: A.鯊膽甾醇或鯊膽甾醇硫酸鹽; B.大豆異黃酮,大豆異黃酮苷; 以及 C.薑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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