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呼籲所有發明人:

仔細檢視美國發明法修法前與修法後之規定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Elisha Gray與Alexander Graham Bell為十九世紀末著名的發明家,兩人都涉及了電磁音聲裝置的發明,在當時稱作和聲電報機。

 

Gray在1874年開始從事和聲電報裝置的發明,並且在1876年的2月11日在他的發明家筆記本中畫出了電話的示意圖。Gray以他的電話示意圖為依據,於1876年的2月14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了一份專利聲明。專利聲明類似於今日的臨時申請案;專利聲明在當時為保密文件,為發明人告知美國專利商標局其欲為該發明申請專利權。

 

Bell在當時與Gray競爭開發和聲電報機,並於1876年的2月14日以電報機裝置為標的申請專利權,據稱Bell在提出電報機裝置時,Gray已於當日稍早前申請了專利聲明。Bell的申請案揭露了在電報機中使用可變電阻來傳送語音,並且在1876年的3月7日取得電話之美國專利第174,465號專利。1876年的3月10日,Bell與他的實驗室助理Thomas Watson在他們的筆記本中記載了一段著名的電話傳聲佚事,當時Bell透過電話對助理說”Watson過來,我想見你”。

 

在美國發明法修法前的規定(先發明制)下,在獲悉Bell已取得電話的專利權後,Gray提起一連串的競權程序,主張自己才是第一個構想出電話的發明人。他的證據就是2月11日發明家筆記本所記錄的電報機示意圖,即他用來申請專利聲明的依據。然而Gray與Bell兩人皆於1874-1876年間從事和聲電報機的發明,因此Gray的筆記本記錄成為第一證據,而相關於實施在Gray的專利聲明與Bell的專利申請案中之概念。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