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美國專利檢索與臨時申請案的優勢(二)

 

蘇之勤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材料系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目的為可專利性的目的,專利檢索並非沒有缺點。其他國家的專利以及公開的申請案可能與系爭發明有關。然而,許多國外的文件並非以英文發行,因此,在可專利性檢索中,可能不會被找到。而且,美國專利申請案通常從最早申請日起18個月後才會公開。故在可專利性檢索中會有資訊落差,尤其是限制於美國專利的檢索。

 

美國臨時申請案可為一種落差保護的有用作法。臨時專利申請案沒有提供可實施的權利,且也不會被實質審查。然而,它是一個有效的取位置,其建立了用於非臨時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日期。臨時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2個月後過期,所以主張其優先權的非臨時申請案必須於該一年的期間內申請。故對於先前技術資訊中的落差,臨時申請案可為一種保護措施且預留了更早的申請日期。

 

鑒於最近頒布的美國發明法案(AIA),對美國專利法提供了許多改變,而臨時申請案的使用可能會變的更有優勢。於2011916頒布的AIA建立了「先發明人申請」制度,這會對目前「先發明」制度帶來改變,且與國際專利法更為一致。從20133月開始,建立一個更早的申請日將更為重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