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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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檢索與臨時申請案的優勢(二) |
蘇之勤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材料系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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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可專利性的目的,專利檢索並非沒有缺點。其他國家的專利以及公開的申請案可能與系爭發明有關。然而,許多國外的文件並非以英文發行,因此,在可專利性檢索中,可能不會被找到。而且,美國專利申請案通常從最早申請日起18個月後才會公開。故在可專利性檢索中會有資訊落差,尤其是限制於美國專利的檢索。 美國臨時申請案可為一種落差保護的有用作法。臨時專利申請案沒有提供可實施的權利,且也不會被實質審查。然而,它是一個有效的佔取位置,其建立了用於非臨時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日期。臨時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2個月後過期,所以主張其優先權的非臨時申請案必須於該一年的期間內申請。故對於先前技術資訊中的落差,臨時申請案可為一種保護措施且預留了更早的申請日期。 鑒於最近頒布的美國發明法案(AIA),對美國專利法提供了許多改變,而臨時申請案的使用可能會變的更有優勢。於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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