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ViacomYouTub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探究數位千禧年
著作權法案(DMCA) 免責避風港深義(三)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C. 簡易判決決定

原告及YouTube均在2010聲請簡易判決,任一方均試圖說服紐約州南地方法院法官Louis L. Stanton,對於任何重大事實不具有真正爭點,且雙方基於法令對其各自請求有受判決之權利。YouTube抗辯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對於適用美國著作權法第512並無重要性。

該地方法院准許了YouTube的簡易判決請求。該法院所持見解為:

(1) 著作權法第512(m)的效力,其禁止避風港之救濟提供服務者監控其服務或正面地尋求指明有侵權行為之事實,除非為與標準技術措施一致所必要之條件,係一般知識,以及甚至受歡迎的現場大量侵權材料,並不足以撤除提供服務者之適於避風港;

(2) 提供服務者被視為具有能力以控制其服務使用者之該侵權活動之前,侵權檔案之特定知識為必須;以及

(3) 由界定提供服務者之任一服務所流傳的後果,係非在使用者之指示所為儲存的理由,為不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