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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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金剛筆電-不只滿足眼目 (二) by Gottlieb, Rackman
& Reisman, P.C.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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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侵權主張中,該法院審視混淆可能性之因素;指出Hasbro的標誌是強烈的,因其商業上的成功以及Hasbro的長期使用該等標誌,以及該等標誌的使用各方實際上是相同的;這些因素的權衡是有利於Hasbro的。然而,該法院判定該等各方之產品不是互補的,而販售給同樣階層的購買者,或在使用上或功能上是類似的,故駁回了Hasbro的主張:「某些授權的產品(例如一”教育型膝上型電腦”)類似於華碩的產品」為一曲解。此外,該法院解釋該等各方之各自產品所被銷售的管道是未重疊的;雖然,Hasbro提呈了谷歌搜尋的結果顯示Hasbro之產品與華碩之產品在同一頁上,惟其是有疑問的,因為:「理性的消費者瞭解,當執行一個關鍵字搜尋時,所呈現之結果,係來自至少成千個來源」。該法院亦指出當消費者購買華碩之產品時,因其較高之價格,有可能是謹慎的,因此減低了任何混淆的可能性。最後,該法院做出結論,當採用「變形金剛」與「變形金剛領袖之證」等名字時,華碩並未有意要交換Hasbro產品的商譽,而是有意要描述其本身的產品。結果,該法院否定了以侵權理由所請求的初步禁制令。
至於該淡化爭議,該法院裁定,Hasbro的變形金剛標誌是有名的,但拒絕授予一初步的禁制令,並解釋Hasbro未確實地證明其標誌是顯著到足以有權來保護對抗淡化;因為數百個包括該詞”transformer”的其他標誌,亦被登錄在商標局。”transformer”是一個常見的,描述性的字以及華碩之使用乃倚賴該字之常見定義之事實,亦被權衡而反對一有利於Hasbro的判決。
該個案現將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