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K&P於2012年7月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1.在審查新穎性時不考慮技術意義與有益效果

    JPO的ISIS v. Commissioner,案例編號2011(Gyo-Ke)10354(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判決)

 

    申請人,ISIS於2004年申請一項關於電解裝置的專利申請案,但該申請案最後於2011年被JPO上訴委員以缺乏新穎性核駁。ISIS在2011年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IPHC)對JPO的判決提出撤銷訴訟。

   

    系爭專利申請案的請求項1主張以下範圍:

“一種不具有隔膜的電解裝置,其中電極間的電流密度設定在2 mA/mm2或更高,且將被處理的水的流速固定在0.3 mm3/mA•sec或更高”。

 

    本案例的主要問題為數字限定的技術意義和藉此帶來的有益效果是否在審查新穎性時應被考慮。IPHC對此問題回答如下。

 

    IPHC認為習知引證案(p.a.r.)揭露了一種不具有隔膜的電解裝置,其中電極間的電流密度高於2 mA/mm2,且將被處理的水的流速為0.5x103 mm3/mA•sec。在此發現的基礎上,IPHC判定所請求裝置的所有技術特徵與p.a.r.中揭露裝置的技術特徵一致,並否認其新穎性。

 

    在此關係中,申請人聲稱僅管(i)p.a.r.中揭露的流速比所請求流速的下限高100倍,且(ii)p.a.r.只顯示電解裝置的實驗條件卻未揭露該裝置的效果,JPO只比對數值而完全未考慮數字限定的技術意義和藉此帶來的有益效果。

 

    然而,基於習知引證案揭露該發明至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毋需特殊考慮即可實施
的程度足以摧毀新穎性,且不需要揭露該發明的目的或效果,IPHC駁回申請人的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