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2013年10月21日:
歐洲專利局(EPO)新聞:
關於歐洲分割申請案申請期限的
重要最新訊息

 

喻韜 專利工程師

•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清華大學結構生物與生物資訊所

•臺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程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10月18日,歐洲專利局發布了廢除分割申請案兩年期限的決定。Steve Howe回顧了採用兩年期限的背景、EPO改變心意的原因及在未來實務上,此改變的含意。

 

分割申請案的新規定

歐洲專利局已經聲明了他們即將廢止提出分割申請案的兩年期限限制,這裡可以觀覽該正式聲明。

這個改變將會2014年4月1日起生效。自該日起,任何繫屬中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換句話說,任何尚未被授予或被不可撤回地駁回前)將可以提出分割申請案。該改變將適用於所有2014年4月1日還繫屬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包括先前提出分割申請案兩年期限已經屆期的申請案。歐洲專利局已經聲明增加的收費將適用於第二代或更多代的分割申請案。

 

背景

分割申請案是由現存(母案)申請案分割出來,對在母案申請案中已經揭露的發明尋求保護的申請案,但分割申請案又不適合被母案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分割申請案允許已經提出涵蓋複數個發明或一發明的多個方面之一歐洲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得個自保護各該多個方面。

在2010年4月1日前,基於任何繫屬中的歐洲申請案都可以提出一歐洲分割申請案。然而,自2010年4月起,歐洲專利公約的實施細則被修正,以防止歐洲專利局發布第一次審查報告後兩年才提出分割申請案。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