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

在關於歐盟商標(CTM)案中

類別標題使用的實務變化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一個歐洲法院最近的判決 (ECJ,2012 年 6 月 19 日,案例C-307/10 — IP 翻譯者 (IP Translator)) 已迫使為內部市場協調局 (OHIM) 改變其在CTM案中商品和服務清單中類別標題使用的處理實務。截至目前,當某一申請人指定尼斯(Nice)分類中,某一類類別標題的所有一般性條款品目時,申請案被視同要求保護該類別中按字母順序清單中所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這如同在2003 年 6 月 16 日OHIM主席所作出的第4/03號通訊的解釋。

而在某些歐洲國家的專利和商標的辦公室亦遵循此辦法,在其他國家,如德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則按照一種字面上的辦法,要求申請人,一旦根據其自然和一般性意義,所 尋求保護的商品和服務不屬於類別標題通用標示時品目,要以清楚地界定這些商品或服務。

在目前ECJ待決的案件:"渣打專利律師認證研究所"向英國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所申請的商標註冊:IP Translator。為了標識辨明該註冊所涵蓋的服務,申請人使用尼斯分類中類別 41的標題的一般性條款品目,如“教育;提供培訓;娛樂;運動和文化活動之提供“。

註冊官按照第4/03號通訊而解釋上述申請案,在尼斯分類中類別 41之中所有的服務,包括翻譯服務,並以缺乏顯著性和說明字元性文字的拒絕理由作為基礎而作為基礎,駁回了上述申請案。

在其判決中,ECJ已經宣佈,尼斯分類某些類別標題的一般性標示本身就是足夠明確和精準,以便主管當局以確定所賦予的商標的保護範圍,然而,其他的部分則不能滿足此一要求,因他們都過於籠統,涵蓋了多變的商品或服務,而不能與作為一原始標示的商標功能相容。主管當局將因此根據個案基礎而作出一個評估,以確定這些標示是否能符合明確和精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