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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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革之風,繼續吹過美國專利法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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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定發起這些程序的一個主要考慮因素是其可能的禁反言的效果。提出多方復審並造成最終決定的申請人,在以後有關專利的民事訴訟中,對於在審查期間提出或可合理提出的理由是不可翻供的。再次,USPTO的官方費用是一個不合理的金額2,7000美元。這些程序都須與核准後審查的決定的時間相同。
涵蓋的商業方法專利的核准後復審
現在有一個過渡核准後復審程序以復審特定型態的商業方法專利之有效性,其請求“執行資料處理或其他用於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實踐、執行,或管理的操作的方法或相應設備,但該術語不包括技術發明的專利”。該規定在
增補的審查
專利權人可要求已發佈專利的增補充之審查,故美國專利局可「考慮、再考慮或是更正據信是與該專利相關的資訊」,專利權人可提呈獻最多至12個相關資訊的項目。如果有實質上的專利性之新問題,美國專利局將命單方再審查。再次提醒,美國專利局費用高達$21260[(i)$5140用於處理該要求;以及(ii)如果下令單方再審查$16120用於單方的再審查]。一個主要的優點是可能預防典型地在涉及專利的審判中提起的不正當行為問題。如果專利已經是法院程序的標的,此程序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