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在智慧財產權上的權力分立:

以二十一世紀公平交易法平衡全球

智慧財產權或獨佔力

 

 

尹懷哲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前文)

第二,美國主張中國採用的強制計畫拿走了官方命令銷毀或處置侵權商品的能力。因此,除非官方發現侵權商品不適合捐贈給慈善團體、賣回給權利持有人或是消除侵權特徵後拍賣,否則不能銷毀侵權商品。中國則反駁,結果只不過表達了官方對處理方式的偏好。中國關稅當局仍有寬廣的裁量權來決定是否滿足標準。然而,小組不同意中國關稅當局拍賣侵權商品的方式。雖然中國提供了措施,例如尋求來自權利持有人的評論,但小組發現此等措施並未創造對侵害有效的制止。

 

第三,美國主張中國未能參考已併入TRIPS的「關於文學及藝術的著作物保護之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來保護著作權持有人。此主張集中於中國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著作不受保護。美國並主張中國並未提供有效的行動來對抗未通過內容審查的著作權作品的侵權。中國則反駁,伯恩公約第17條並不影響國家控制權或以法令禁止任何著作或產物的流通、表達或展覽。根據伯恩公約,條款限定授予作者所有權利並拒絕在這個領域的WTO管轄權。中國並反駁政府規定先於私營經濟權利,且審查法給予比著作權規定更妥善的保護。如果著作被禁止散佈,禁止適用於著作權擁有者以及潛在侵害者。然而,小組認定中國著作權法第4條與TRIPS不一致。雖然中國有主權權利以立法禁止這些著作的出版或散佈,但不能拒絕著作權著作的保護。再者,小組認定中國並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權利擁有者從審查規定能獲得比著作權法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