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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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訴訟證明國家安全問題對中國投資 是一個風險,但不一定是個路障:善意的 忠告、仔細的計畫及聰明的執行是關鍵 (三)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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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家安全理由,歐巴馬總統阻止外國投資的權力 於2012年的總統計數據還未公布時,但在CFIUS的建議下,歐巴馬總統在2012年9月強迫中國風力發電廠製造商停止及解開其就位於接近由美國海軍使用之用於飛行及轟炸測試上空的風力發電場的收購。被阻止的中國投資者向法院提出上訴。2013年2月26日,美國地方法院肯定總統停止及解除經認定損害美國國家安全的外國投資的權力作為答覆。 在此案件的中國投資者「拉爾斯控股公司(Ralls Corp.)」、中國發電廠製造商「三一集團有限公司(Sany Group Co., Ltd)」的美國子公司在2012年3月並未通知(當CFIUS他們開始在美國奧勒崗州接近用做為海軍飛行測試的上空收購一些風力發電廠時)。當海軍抱怨後,在6月時,拉爾斯公司開始向CFIUS通知,且在2012年8月2日,CFIUS宣布該收購成為「掩蓋交易」。這導致由CFIUS及最終由總統的剝奪命令,而讓拉爾斯公司以實質、程序及憲法的理由向美國地方法院進行起訴。拉爾斯公司大部分的案子在2月26日時被駁回。美國地方法院哥倫比亞地區的Amy Berman
Jackson法官根據埃克森-弗羅里奧修正案裁決,法院沒有管轄權去審閱歐巴馬總統的決定。拉爾斯公司頂多可能有權利對正當的程序理由要求更詳細的解釋為什麼總統認定其中存有對國家安全一個潛在的損害,但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不能二度猜測總統的結論。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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