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
Warner Jenkinson Co., Inc. v.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 |
簡立慈 專利工程師 •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 •臺灣師範大學化學所 |
|
|
||
Thomas 法官傳達該法院之意見。
約莫50年前,本法院於 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
Air Products Co., 339 U.S. 605 (1950) 一案中,勾勒出在專利法中稱之為「均等論」的近代輪廓。在此論點下,即使一產品或製程並未直接侵害專利請求項所述的技術特徵,若在被控產品或製程中之技術特徵與專利發明所主張之技術特徵之間存有「均等」也將被認為是侵權。於該案中,在均等論的主張下被認為侵害了被告專利之原告要求我們宣判均等論已死,但我們拒絕了這項要求。然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以下簡稱為CAFC)在如何適用均等論上之嚴重分歧也顯示該論點仍不乏困惑。因此,我們致力於使該均等論之適當權利範圍能更臻明確。
關於本案的主要事實並不複雜。原告 Warner Jenkinson 公司與被告 Hilton Davis Chemical 公司皆生產染料。該染料中的雜質必須被除去。Hilton Davis Chemical 公司持有美國專利第 4,560,746 號 (以下簡稱 ‘746號專利),該專利揭露一有關「超濾 (ultrafiltration)」之改良純化過程。第 ‘746號專利是將含有雜質之染料在一特定壓力及 pH 值下使之通過一多孔薄膜,以產生具有高純度之染料。
‘746號專利公告於1985年。關於此案,該專利請求一發明為關於超濾過程中之改良如下:
「一種染料的純化過程,…其改良包含:使一水溶液…於靜液壓力約200-400表讀磅每平方吋(p.s.i.g.)、pH值約6.0至9.0下藉由通過一具有標稱孔洞直徑5-15埃(Å)之薄膜以進行超濾,將所述之雜質於該染料中分離…」
發明者於起訴期間增加了一段「於pH值約6.0至9.0」這樣的句子。該句子是為和已揭露於pH值高於9.0下進行之超濾過程的先前專利(「Booth」專利 )做出區隔而加入。當事人不能同意為何pH值之底限6.0之限制被納入該請求項當中。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