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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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二十五) -Fed. Cir.2007-1400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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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要來自維吉尼亞州東區之請求項解讀,Sandoz訴訟之各造同意就初步禁制令聲請而言,於訴訟具約束力,伊利諾州北區地院駁回Abbott之初步禁制令聲請,而認定Abbott
就審理事項而言,不存獲勝之勝算。
該法庭認定伊利諾州北區地院駁回初步禁制令,並無裁量權之濫用。如上所述,’507 專利未涵蓋結晶 B係正確之界定,而不論字面和均等侵權。因而,本院不需深究北伊利諾州北區地院,釐清維吉尼亞州東區地院之請求項解讀。伊利諾州北區地院之簡潔地總結,謂”本院知悉原告已知結晶 B,因為其已被列入日本‘199 專利。因此認定原告蓄意從晶體 A之定義排除下列該化合物,亦即頭孢地尼單水合物,結晶 B”。([1])
Abbott主張Sandoz與Teva之產品中存在著少量之結晶A,但是Abbott之證據無法說服伊利諾州北區地院。([2])本院也察覺該判決係在審判法院之裁量權內,為作為判決之額外支持,北區地院稱並無證據顯示任何微量頭孢地尼無水合物,即結晶 A,於Sandoz與Teva之產品”得為效能上之貢獻因素”,且稱即使”若有少量頭孢地尼無水合物存在於被告產品”,吾人不能認定其可發生字面侵權” 。 ([3])
雖此,可能係法律之錯誤陳述部份,因微量比例之侵權仍然視為被侵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