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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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 研究報告 (九)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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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拒絕妥協的方式上,Jennifer E. Rothman質疑守則的可靠性: 即使在特殊利益集團的紀錄片製片人中,僅少數個別的紀錄片製片人諮商該聲明。因此,最佳實踐守則聲明本身並不能準確地代表即使其所著眼成員的利益...此外,大多數紀錄片製片人符合清除文化,所以該聲明在現存實務中甚至不是一種準確的描述...授權實務是守則實務中一個很好的例子,其對於資金充足、更大量的IP用戶具有非常大的意義,但是對於那些小額預算者的意義不大或是不切實際。 有關使用第三方內容之法律問題之解決方案應考慮到紀錄片世界的多樣性。在強調少許議價能力之製片人之需求中,Rothman對加強行業規範之實務發出警告。“在智慧財產權市場中,當事人不同的經濟以及政治力量意味著慣用實務不公平地代表各方,但卻反而偏斜地朝向權力最大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之利益。” 此外,如果法院尋求偏袒贊同授權實務之行業規範,她認為主張公平使用之被告會失敗。“在法庭上不考慮這種指導方案的影響或是考慮到這種傳統的理論基礎,這些“最佳實務”投射出風險以限制,而不是擴大向公眾取得智慧財產權。” 製片人在考慮他們法規上的立場時,應該因此小心這種潛在的威脅。進入紀錄片領域的障礙應保持足夠低,這樣獨立製片人,而不只是工作室,都可以貢獻出作品的類型。守則有利於工作室在藝術聲音中對抗民主理想之多樣性之作品。從長遠來看,守則可能不適合紀錄片產業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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