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
DEEP & FAR |
|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28)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
|
||
VII. 依現有最高法院判例,均等可能成為法律與事實之混合問題 此闡明留存有朝一日均等論可能適當地成為一法律及事實之混合問題之可能性。法院贊同/背書聯邦巡迴法院準則之程度因而有限。然而,顯然地,最高法院所引案例,無論Union Paper-Bag Machine Co.或Winans,並無清楚地認定均等論係一完全地取決於陪審團之事實問題。事實上,法院所引用Union Paper-Bag Machine Co.之特定段落明確表示法官或陪審團可能為適當之決策者。(註一) 同樣地,引用自Winans亦無明令整個均等論問題完全地歸於陪審團。(註二) 法院在Winans案中認定陪審團應決定被控產品是否事實上複製專利之操作模式。就其內容,所請求專利為一煤炭軌道車,其具一提供同等重量分配之圓錐型車體。下級法院認定專利被限制於圓錐形,及任何其他型體依法不會侵害。最高法院以其他型式可能獲得與事實上使用相同於專利操作模式之相同結果為由,認定有誤,而撤銷此判決。法院論述:應行探求被控產品是否執行相同之功能,而於事實上使用揭露於專利之相同型式。 註一:法院在其引用自Union Paper-Bag Machine Co. v. Murphy案中包括如下括號內容: “在判定侵權問題時,法院或陪審團(視情況而定)…係著眼於機器或其數裝置或元件…『及確定是否有均等論適用』。”(Warner-Jenkinson, 520 U.S. at 38-39, 41 U.S.P.Q.2d (BNA) at 1875)(強調)。 註二:法院在其引用自Winans v. Demmead案中包括如下括號內容: “被控裝置是否係『相同種類,及事實上係因專利權人操作模式之使用而受影響』,『係陪審團之事實問題』” (Warner-Jenkinson, 520 U.S. at 38-39, 41 U.S.P.Q.2d (BNA) at 1875)因此,均等判定此部分雖係陪審團之事實問題,然其他判定部分仍會是由法院做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