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最高法院贊同顏色、純粹與簡單:
Qualitex公司與Jacobson製造有限公司一
案,1995年,最高法院,115,1300。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由Kristi L. Davidson。1996年春季,德通大學法律評論第21期,頁855-64。(來自:美國俄亥俄州45469-1320,德通市,學院公園300號,德通大學評論。)

這位學生的筆記提供了顏色商標缺陷關鍵先例的一個全面性歷史回顧;詳細審查Qualitex決定;和給讀者最感興趣的是,藉由Qualitex法院所留下要點之確認,以及在未來的案件,他們得如何解決。

留下的一要點就是Qualitex法院暗示,即顏色不能被視為與生俱來具顯著性。作者注意到,這樣的解讀,似乎不同於法院對於顏色商標應與其他文字、名稱、符號或圖樣同等對待的認定之前提。她的筆記建議法院第二含義之要件是正當的,與Qualitex之前提或Two Pesos案決定並不衝突。

作者正好清楚說明為什麼顏色不能根據Abercrombie級別被歸類。同時,顏色不能自動作為商標符號和功能,而這正當化與其他商標相比應該有不同的對待。

K.R.A., S.R.R.

有更多方式去徹底打敗抄襲者:商品包裝的出現打擊時尚作品盜版設計

由S. Priya Bharathi。1996年德州理工法律評論第27期,頁1667-95。(來自:美國德克薩斯州79409-0004,拉伯克,德州理工大學法學院)。

這位學生的筆記討論了美國著作權法在保護時尚作品之無效,以及作為可用於打擊盜版設計之合適替代理論之商品包裝的出現。

最初,這份筆記討論了時尚作品盜版設計(仿襲)對經濟的影響的。作者認為,因為這樣的盜版,(1)摧毀設計師創新的動機;(2)挫敗競爭而使得開創事業更難;(3)由於選擇少,迫使價格上漲,及削弱消費者信心,而最終傷害消費者,故仿襲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