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美國政府亦曾考慮過於歐盟可以代表其會員國行使集團投票,但卻不具有和其會員國同等權利的單獨投票權的條件下,和歐盟締結君子協定。美國政府亦認為此種解決方案是有問題的,因其可以被理解為美國對歐盟個別投票權之概括背書。此外,歐盟間的非正式協議對防止其他政府間組織參與議定書投票條款,並沒有任何幫助。[1]

    目前,投票條款仍陷於僵局。然而,美國政府持續試圖消除其和歐盟間的差異[2]
此同時,美國企業對政府的挫折感繼續增長,因其無力克服對議定書實施的單純政治
礙。於議定書會給予美國企業重大利益,或許政府應該考慮另一種選擇 - 簡單地批准
目前議定書。這似乎是合理的--歐盟應具有一票(於歐洲商標局依議定書負有之職責
義務)。更甚者,作為一個實際的課題,馬德里大會的主要作用僅僅是影響規則的改變
設定費用,枝節的投票問題或許並不值得為之爭論。

 



[1]若我們同意此方法,我們可以諷刺地發現我們正處於那曾成功地限制歐洲共同體的投票數,卻繼續允許其他潛在的未來會員,像是南錐共同市場,投下他們自己票的境地

[2] 我們必須保證我們進行任何更改“馬德里議定書”本身的行為,對其他國際協定不會造成不良的先例或危害議定書未來的工作。然而,我們瞭解對美國企業確保在海外市場有效率同步商標註冊的價值,且我們將繼續努力使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產業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