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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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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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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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亦曾考慮過於歐盟可以代表其會員國行使“集團投票”,但卻不具有和其會員國同等權利的單獨投票權的條件下,和歐盟締結“君子協定”。美國政府亦認為此種解決方案是有問題的,因其可以被理解為美國對歐盟個別投票權之概括背書。此外,和歐盟間的非正式協議對防止其他政府間組織參與議定書投票條款,並沒有任何幫助。[1] 目前,投票條款仍陷於僵局。然而,美國政府持續試圖消除其和歐盟間的差異。[2]與 此同時,美國企業對政府的挫折感繼續增長,因其無力克服對議定書實施的單純政治障 礙。鑑於議定書會給予美國企業重大利益,或許政府應該考慮另一種選擇 - 簡單地批准 目前議定書。這似乎是合理的--歐盟應具有一票(鑑於歐洲商標局依議定書負有之職責和 義務)。更甚者,作為一個實際的課題,馬德里大會的主要作用僅僅是影響規則的改變和 設定費用,枝節的投票問題或許並不值得為之爭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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