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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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 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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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概括讓與的指控可能於購買者即一無照商人間商標糾紛時被提起,故需特別留意去保存
該類證據。其中包括,但不必然限於管理人之正式指定書(較佳是買方事業體內之一位長期
且全職的員工)[1],正本插入牢固裝訂中以及完整表格之全套持久電子副本的製作及分發留存,
其中應包括外部單位,以在遭遇火災或其他意外之際,將證據丟失風險降至最低。
D. 結束營業後應履行事項
對法院來說,要求商品或服務提供或品管技術在事業殘存期間即被凍結定位是不經濟且毫無
意義的,此乃肇因於公眾會當然認知到自己口味的變化,以及商品、提供之服務、品管技術
最終亦會不時變換(即便在事業未易手的情況下)。惟,依據契約要求,買方應竭盡所能在結束
營業後合理期間內,去配合賣方結束營業前之品管程序,以下簡稱為”過渡期(transition period)”
。雖然法學研究顯示,就該期間之最短限制至今並無嚴格的指導方針,只要足以提供大量事實
去支撐大眾之本能假設,亦即透過所有權轉變使商標不間斷地被使用,已經伴隨著買方善意的
努力,以確保品管持續性不被中斷,過渡期之長度應被視為,訂定過渡期期間之際,亦須留意
事業之習慣變化周期長短,俾一間每年推出汽車改款的公司,較之於每季更新所有菜單的餐廳
,即需要更長的過渡期間。
[1] 指定一特定幹部去保存該等記錄,乃為最大化此證據可被接受之可能性,以反駁在正式程序中可能提出的概括讓與指控。僅供參考事例,聯邦證據法則指出:
定期活動記錄:備忘錄、報告書、記錄或檔案庫,內容可為任何形式,包括行為、事件、情況、意見或問題的探究。時間上可為活動當下或左近,或知識水平之人資訊傳達,而其係業務活動。於定期進行業務活動中,且業務活動有製作被忘錄、報告書或檔案庫之慣例,所有皆如管理人或其他適格證人之證詞所示…
Fed. R. Evid. 803(6) (2006)